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有效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