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有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