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四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经批准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