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三)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逐步增加消防投入,建设和完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
(四)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制定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和火情预警、监测机制;
(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建设;
(六)引导公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予以扶持,推动社会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领导、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部署消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