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七)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学校指派消防辅导员;
(八)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工作、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照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