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生产、储存、经营、输配燃油或者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泄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