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发生过火灾的建(构)筑物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电气的评估、检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