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生过火灾的建(构)筑物在继续使用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电气的评估、检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