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以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禁止伪造、变造、倒卖、租借消防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