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