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