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内道路、场地;(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四)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五)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六)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七)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