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三)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四)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