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社区生活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内道路、场地;
(三)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
(四)损坏、侵占、移动公共设施;
(五)装饰装修房屋影响他人生活;
(六)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七)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社区生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