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二)涂污、损毁古窑址、古里弄等文物古迹、旅游公共设施;

(三)采挖、攀折景区植物,损害景区原貌,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四)强拉他人拍照、合影;

(五)擅自到未开放的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游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游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