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下列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进行商业广告巡游宣传;

(三)营运车辆在公共场所高声揽客或者强行载客;

(四)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