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