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推荐程序。县(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程序提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