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自治州、县(市)级新增的代表性项目名录每三年公布一次。

代表性项目认定条件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