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资金以及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