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地方财政投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