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