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地旅游宣传内容,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特色文化旅游。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游商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