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承场所或者传承基地,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用地、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金融信贷、技术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