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图书馆、剧团、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