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发展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图书馆、剧团、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