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一)接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的;(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隐患的;(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检查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开展检查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