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制定每年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