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制定每年监督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监督管理方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