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