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内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收到的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报告,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地方金融组织所在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