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