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范围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