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