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