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