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