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