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车辆未正常使用车载定位装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密闭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