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