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