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