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六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二百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