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