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