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