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