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