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