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