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