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