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