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