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